|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GMP洁净车间安装 苏州安净净化工程安装公司
净化工程 http://www.szsjjt.com/ 洁净车间 无尘室
无尘室 净化工程 衢州洁净工程 无尘车间改造 吴江超净间 苏州通风管道安装 共板法兰风管制作加工 无尘室库板安装 无尘车间 净化厂房设计 无尘室车间龙骨 盲板FFU安装改造 洁净车间 岩棉手工板 不锈钢手工板安装施工 手工板 杭州净化车间 彩钢板安装恒温恒湿自控制系统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建设中需考虑从以下问题:
1. 医疗器械包装车间洁净室工程所需要的净化材料;医疗器械厂房洁净室及医疗器械包装车间洁净室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等综合服务;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包装车间洁净室工程空调净化部分
洁净室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包装车间洁净室厂房规范《标准-9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高标准-98》,洁净室施工及难收规范《JGJ 71-9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0,000洁净室(区)内生产。(部分需要而达不到100000及以上洁净度要求生产的内包装材料,企业采购以后要进行必要的清理、灭菌、验证处理)。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GMP洁净车间安装 苏州安净净化工程 安装公司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净化工程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净化工程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净化工程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净化车间 无尘室 浙江省 德清 长兴 湖州 衢州,杭州,嘉兴 宁波,绍兴,台州,温州,丽水,金华,舟山 江苏 南京,无锡,镇江,苏州,南通无尘室,扬州,盐城,徐州,淮阴,淮安,连云港 常州,泰州,长沙 宿迁 镇江
净化工程 http://www.szsjjt.com/ 净化车间 无尘室
净化工程 无尘室安装公司电话: 0512-63208659 63208759 18936135399
E-mail:szsjjt@126.com
2017 9 30
|
|